作者:互联网 时间: 2025-07-03 10:24:02
七法 Lawnote 着作权案一审结果震惊法律界,比特币及虚拟通货发展协会副秘书长林上伦律师解读 AI 时代的适法争议。
(前情提要:Lawsnote爬虫程式判4年+罚款破亿!为何创办人叹「在台湾做新创比诈骗还可悲」 )
(背景补充:台湾首宗资料爬虫判刑》法学版Google「七法Lawsnote」使用对手法源资讯,2名创办人罕见判4年+罚金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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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这个由 OpenAI 投资、被视为全球法律 AI 解决方案龙头的工具,不仅进驻多家顶级律所,还被称作是下一个改变法律产业的革命性产品。可是在这么强大的技术背后,有一件事反而特别低调:「Harvey 并没有整合 Lexis、Westlaw、或其他任何商业法学资料库的判决内容。」
是的,一个法律 AI 工具,居然不直接引用美国最庞大的法律资料库,这合理吗?他们不是技术做不到,是不敢。
Harvey 的设计里,有一个极为关键的策略安排——该系统要求使用者自行上传查得的判决内容,或输入具体的法律条文与裁判资料,方能进行分析。换言之,其模型资料库本身,并不主动内含 Lexis 或 Westlaw 的资料内容,甚至刻意避开判决资料的摘要语言与分类架构。这是为什么?因为全球的法律资料库,都「超级兇」。
这不只是法律 AI 业界的常识,更早已具体表现在国际司法实务上。例如 Thomson Reuters 诉 Ross Intelligence 一案,即为资料库平台主张其「编辑着作权」而对法律 AI 新创提起诉讼的代表案件。
在该案中,Thomson Reuters 主张其拥有 Westlaw 法律平台上的「原创及经修订之法律资料彙编」着作权,包括其设计之 Headnotes(判决重点摘要)与 Key Number 系统(分类标籤架构)。Ross Intelligence 为一家法律 AI 初创企业,开发出一套自然语言检索引擎,可自动回答法律问题并引用判决资料。部分 Ross 用于训练其 AI 搜寻引擎的司法文本,即来自 Westlaw 系统之 Headnotes 与分类标籤资料。
Thomson Reuters 于是提起诉讼,主张 Ross 对其具原创性的判决摘要及分类结构进行未经授权之重製与利用,构成编辑着作权之侵害。此一主张未针对判决原文,而是针对资料库平台对公共资料所做的再整理、再包装、再分类的商业性编辑行为提出保护。这场诉讼正显示出:在 AI 与资料学习日益普及的背景下,资料库平台所主张的着作权边界,正从「内容拥有者」转为「结构垄断者」。Harvey 对此了然于胸,因此其产品架构便刻意採取风险隔离设计,避免触碰任何已受编辑着作权保护之资料集。
看来 Harvey 的判断是真的没错,因为不管美国还是台湾,资料库对于潜在竞争者都是诉讼到底,台湾的法源资料库也不例外。
以本次备受争议的 Lawsnote 判决为例,Lawsnote 作为开放型的法学资料检索平台,其与传统付费型资料库「法源资讯」在服务性质与商业模式上,显係处于竞争关係。两者皆提供司法判决检索、条文查询、裁判逻辑归纳与标记等功能,并採订阅制收费。
在此种市场格局下,资料库平台之间的诉讼固然令人遗憾,但若从实务视角观察,双方互提诉讼实属于现行制度下的合理战略选项。类似情形早在科技产业屡见不鲜:从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大战,到美国多家资料服务商彼此交互提告,使用「专利」与「着作权」作为竞争武器,早已不再稀奇。问题不在于资料库会不会告,而在于法院如何审理与界定其主张的正当性。
着作权制度原本即具有平衡性与弹性。当创作者提出侵权主张时,法院理应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创新价值等面向进行判断与衡量。尤其在面对类似「法律资讯的彙编结构」时,是否应被视为着作权保护的客体,实应具体分析其创作性与独创程度,而不应轻率以彙整与标注之工作即推定构成受保护作品。
在美国判决中,即便原告主张资料分类结构具创作性,法院亦会进一步检视该分类是否真属高度原创,是否有公领域重叠、是否实质限制 AI 发展空间。而我国此次 Lawsnote 判决却以高度简化方式,将平台的资讯分类与罗列,视为高度保护对象,并进而裁定刑责及鉅额民事赔偿。此等处理方式,未能显现法院应有的平衡与技术理解能力,令人深感遗憾。
我个人始终认为,所谓「编辑着作」的保护,不应成为公共资料资讯再利用的高墙。如果今天是法源平台自行设计的分类逻辑,诸如:精选侵权行为案例彙编,对于此种分类‵,当然可主张编辑着作之保护。但若仅係按法条顺序排列、按年份罗列判决、或将条文对应裁判摘要作形式归档,则应视为公领域运用,而非私人财产权保护客体。着作权保护的应该是创作,而不是公共资讯的结构化複诵。过度宽放编辑着作权的主张,只会导致知识被垄断、创新者自律寒蝉。
Harvey 不碰资料库,不是因为他不想碰,而是因为他碰不起。这不只是单一平台的设计选择,更是整个法律 AI 发展受阻的制度性困境。
今天我们看到的,不只是一次台湾的 Lawsnote 判决而已,而是全球性现象:法学资料库的垄断性资料控制,加上着作权法下保护「编辑着作权」主张,正在系统性地阻碍法律 AI 的发展。事实上,像 Westlaw、Lexis 这类平台在美国早已藉由法律诉讼让许多 AI 初创公司无力抵抗、直接退出市场。这些资料库不仅不授权,还主张所有分类架构、摘要文字皆具创作性,一旦用于训练模型便构成侵权,重则刑责,轻则天价赔偿,完全封锁了创新空间。
Harvey 今天之所以只能被称为「legal assistant」,而非「legal intelligence system」,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他无法完全学习法学资料库内的判决资料。如果他得以合法运用 Westlaw 的庞大资料来训练与生成法律意见,他所能取代的,可能就不仅是初阶实习律师,而是高阶资深律师工作。
说到底,资料库业者当然有权利,但法院有更高的义务——那就是设定界线与重新定义合理利用的空间。当科技不断演进,一些本来可能具有创作性但高度结构化与公式化的分类方式,是否仍值得享有着作权保护,是否应可被 AI 作为资料学习之用,这都是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
如果法院愿意出面划出这条界线,这将真正打开 AI 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之门。也唯有如此,才能在促进技术进步与保护产业投资之间建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