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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伦律师专文》从Harvey跟Lawsnote判决,看AI时代的着作权战争

作者:互联网  时间: 2025-07-03 10:24:02  

七法 Lawnote 着作权案一审结果震惊法律界,比特币及虚拟通货发展协会副秘书长林上伦律师解读 AI 时代的适法争议。
(前情提要:Lawsnote爬虫程式判4年+罚款破亿!为何创办人叹「在台湾做新创比诈骗还可悲」
(背景补充:台湾首宗资料爬虫判刑》法学版Google「七法Lawsnote」使用对手法源资讯,2名创办人罕见判4年+罚金1亿元

本文目录

  • Westlaw v. Ross Intelligence:法律资料库如何以「编辑着作」发动诉讼?
  • 法源与 Lawsnote 的冲突:市场常态
  • 法院应为界线守门人,而非资料霸权的放行者
  • 编辑着作权的界线:不能凡整理即成创作
  • 结语:资料库已成产业障碍,法院应为资讯利用与着作权之间的界线划定标準

 

Harvey,这个由 OpenAI 投资、被视为全球法律 AI 解决方案龙头的工具,不仅进驻多家顶级律所,还被称作是下一个改变法律产业的革命性产品。可是在这么强大的技术背后,有一件事反而特别低调:「Harvey 并没有整合 Lexis、Westlaw、或其他任何商业法学资料库的判决内容。」

是的,一个法律 AI 工具,居然不直接引用美国最庞大的法律资料库,这合理吗?他们不是技术做不到,是不敢。

Harvey 的设计里,有一个极为关键的策略安排——该系统要求使用者自行上传查得的判决内容,或输入具体的法律条文与裁判资料,方能进行分析。换言之,其模型资料库本身,并不主动内含 Lexis 或 Westlaw 的资料内容,甚至刻意避开判决资料的摘要语言与分类架构。这是为什么?因为全球的法律资料库,都「超级兇」。

这不只是法律 AI 业界的常识,更早已具体表现在国际司法实务上。例如 Thomson Reuters 诉 Ross Intelligence 一案,即为资料库平台主张其「编辑着作权」而对法律 AI 新创提起诉讼的代表案件。

Westlaw v. Ross Intelligence:法律资料库如何以「编辑着作」发动诉讼?

在该案中,Thomson Reuters 主张其拥有 Westlaw 法律平台上的「原创及经修订之法律资料彙编」着作权,包括其设计之 Headnotes(判决重点摘要)与 Key Number 系统(分类标籤架构)。Ross Intelligence 为一家法律 AI 初创企业,开发出一套自然语言检索引擎,可自动回答法律问题并引用判决资料。部分 Ross 用于训练其 AI 搜寻引擎的司法文本,即来自 Westlaw 系统之 Headnotes 与分类标籤资料。

Thomson Reuters 于是提起诉讼,主张 Ross 对其具原创性的判决摘要及分类结构进行未经授权之重製与利用,构成编辑着作权之侵害。此一主张未针对判决原文,而是针对资料库平台对公共资料所做的再整理、再包装、再分类的商业性编辑行为提出保护。这场诉讼正显示出:在 AI 与资料学习日益普及的背景下,资料库平台所主张的着作权边界,正从「内容拥有者」转为「结构垄断者」。Harvey 对此了然于胸,因此其产品架构便刻意採取风险隔离设计,避免触碰任何已受编辑着作权保护之资料集。

看来 Harvey 的判断是真的没错,因为不管美国还是台湾,资料库对于潜在竞争者都是诉讼到底,台湾的法源资料库也不例外。

法源与 Lawsnote 的冲突:市场常态

以本次备受争议的 Lawsnote 判决为例,Lawsnote 作为开放型的法学资料检索平台,其与传统付费型资料库「法源资讯」在服务性质与商业模式上,显係处于竞争关係。两者皆提供司法判决检索、条文查询、裁判逻辑归纳与标记等功能,并採订阅制收费。

在此种市场格局下,资料库平台之间的诉讼固然令人遗憾,但若从实务视角观察,双方互提诉讼实属于现行制度下的合理战略选项。类似情形早在科技产业屡见不鲜:从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大战,到美国多家资料服务商彼此交互提告,使用「专利」与「着作权」作为竞争武器,早已不再稀奇。问题不在于资料库会不会告,而在于法院如何审理与界定其主张的正当性。

法院应为界线守门人,而非资料霸权的放行者

着作权制度原本即具有平衡性与弹性。当创作者提出侵权主张时,法院理应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创新价值等面向进行判断与衡量。尤其在面对类似「法律资讯的彙编结构」时,是否应被视为着作权保护的客体,实应具体分析其创作性与独创程度,而不应轻率以彙整与标注之工作即推定构成受保护作品。

在美国判决中,即便原告主张资料分类结构具创作性,法院亦会进一步检视该分类是否真属高度原创,是否有公领域重叠、是否实质限制 AI 发展空间。而我国此次 Lawsnote 判决却以高度简化方式,将平台的资讯分类与罗列,视为高度保护对象,并进而裁定刑责及鉅额民事赔偿。此等处理方式,未能显现法院应有的平衡与技术理解能力,令人深感遗憾。

编辑着作权的界线:不能凡整理即成创作

我个人始终认为,所谓「编辑着作」的保护,不应成为公共资料资讯再利用的高墙。如果今天是法源平台自行设计的分类逻辑,诸如:精选侵权行为案例彙编,对于此种分类‵,当然可主张编辑着作之保护。但若仅係按法条顺序排列、按年份罗列判决、或将条文对应裁判摘要作形式归档,则应视为公领域运用,而非私人财产权保护客体。着作权保护的应该是创作,而不是公共资讯的结构化複诵。过度宽放编辑着作权的主张,只会导致知识被垄断、创新者自律寒蝉。

结语:资料库已成产业障碍,法院应为资讯利用与着作权之间的界线划定标準

Harvey 不碰资料库,不是因为他不想碰,而是因为他碰不起。这不只是单一平台的设计选择,更是整个法律 AI 发展受阻的制度性困境。

今天我们看到的,不只是一次台湾的 Lawsnote 判决而已,而是全球性现象:法学资料库的垄断性资料控制,加上着作权法下保护「编辑着作权」主张,正在系统性地阻碍法律 AI 的发展。事实上,像 Westlaw、Lexis 这类平台在美国早已藉由法律诉讼让许多 AI 初创公司无力抵抗、直接退出市场。这些资料库不仅不授权,还主张所有分类架构、摘要文字皆具创作性,一旦用于训练模型便构成侵权,重则刑责,轻则天价赔偿,完全封锁了创新空间。

Harvey 今天之所以只能被称为「legal assistant」,而非「legal intelligence system」,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他无法完全学习法学资料库内的判决资料。如果他得以合法运用 Westlaw 的庞大资料来训练与生成法律意见,他所能取代的,可能就不仅是初阶实习律师,而是高阶资深律师工作。

说到底,资料库业者当然有权利,但法院有更高的义务——那就是设定界线与重新定义合理利用的空间。当科技不断演进,一些本来可能具有创作性但高度结构化与公式化的分类方式,是否仍值得享有着作权保护,是否应可被 AI 作为资料学习之用,这都是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

如果法院愿意出面划出这条界线,这将真正打开 AI 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之门。也唯有如此,才能在促进技术进步与保护产业投资之间建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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